上半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下简称“社消零”)135.79亿元,同比增长12.3%,比全省(11.8%)快0.5个百分点,增速居全省第13位,比去年同期提升6位。
一、乡村市场略快于城镇市场。上半年,城镇市场零售额90.23亿元,增长12.3%;乡村市场零售额45.56亿元,增长12.4%。乡村比城镇快0.1个百分点。
二、各行业零售额增速较均衡。上半年,批发业零售额20.45亿元,同比增长12.1%,;零售业零售额97.27亿元,增长12.4%;住宿业零售额1.11亿元,增长12.5%;餐饮业零售额16.96亿元,增长12.4%。
三、新兴消费态势发展良好。上半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3.6%,增速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快1.3个百分点。
四、重点商品零售增多降少。上半年,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单位重点商品销售15类增长1类下降。吃、穿、住、用、行类商品零售分别同比增长19.6%、12.1%、11.8%、10.4%和15.2%。增长较大的商品为通讯器材类增长26.6%,汽车类增长24.6%,粮油、食品、饮料、烟酒类增长19.6%;书报杂志类下降21.5%。
五、限上单位零售额较快增长。上半年,限上单位零售额41.08亿元,同比增长14.8%,比去年同期快3个百分点,比全省(8.5%)快6.3个百分点。增速从年初的较高增长后逐月回落,在二季度保持着较平稳的增长。
六、行业商品销售(营业)额较快增长。上半年,批发业销售额206.38亿元,同比增长16.4%,比同期提升2.9个百分点;住宿业营业额3.79亿元,增长12.1%,比同期提升1.6个百分点;餐饮业营业额25.20亿元,增长17.7%,比同期提升1.0个百分点;零售业销售额113.50亿元,增长13.6%,回落1.2个百分点。 七、税收较快增长。上半年,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税收3.64亿元,同比增长13.9%,比去年同期提升14.31个百分点。其中,零售业同比增长40.3%,批发业增长7.7%,住宿业增长3.5%,餐饮业下降30.3%。 八、关注的问题 一是限上占比低。上半年,限上零售额占社消零总额的30.2%,低于全省(48.7%)18.5个百分点,也低于一季度1.0个百分点。 二是部分单位经营欠佳。上半年,限额以上单位销售(营业)额同比下降37户,涉及批发业11户、零售业18户、住宿业6户、餐饮业2户。销售(营业)额下降的户数占限额以上单位的9.4%,下拉限额以上单位销售(营业)额增速4.8个百分点。 【注】: ①消费品:社消零统计制度规定的消费品是指批零住餐业单位出售给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用商品,售给机关、团体等社会集团公务消费用商品如办公用设施设备、笔墨纸张等。不包括工农业生产资料如种子、农药、化肥等等。 ②零售:是指本地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商品的行为。也就是说,商品售出后直接进入最终消费的才能算零售额,否则,商品售出后仍在生产经营领域的不能算零售额。这与人们常说的按零售价格销售或零卖是不同的。如,食品出售给城乡居民的算零售额,若出售给餐饮单位就应算批发额(餐饮单位作为经营用,未进入最终消费)。 ③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④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计算方法:社消零增速=限额以上增长速度×限额以上占比+限额以下增长速度(10%)×限额以下占比。限额以下用全省抽样调查推算确定。 ⑤非企业法人是指非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⑥销售额是指批发和零售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价。营业额是指住宿和餐饮业在经营活动中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⑦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标准:限额以上批发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限额以上零售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限额以上住宿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限额以上餐饮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