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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微课堂之线上版(第6期):简说“普查”
发布时间:2022-04-13 来源:市统计局 分享:

一、普查定义

为特定目的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全面调查。它是统计调查的组织形式之一。对统计总体的全部单位进行调查以搜集统计资料的工作。普查资料常被用来说明现象在一定时点上的全面情况。

二、普查特点

1.普查通常是一次性的或周期性的。由于普查涉及面广、调查单位多,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通常需要间隔较长的时间,目前我国周期性普查包括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经济普查等。如,我国的人口普查从1953年至2020年共进行了七次,从第四次(1990年)开始,每逢末尾数字为“0”的年份进行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逢“6”的年份进行,从1996年至2016年已进行了三次;经济普查每逢“3”“8”的年份进行,从2004年至2018年进行了四次。

2.规定统一的标准时点。标准时点是指对被调查对象登记时所依据的统一时点。调查资料必须反映调查对象的这一时点上的状况,以避免调查时因情况变动而产生重复登记或遗漏现象。如,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就是要反映这一时点上我国人口的实际状况。

3.规定统一的普查期限。在普查范围内各调查单位或调查点尽可能同时进行登记,并在最短的期限内完成,以便在方法和步调上保持一致,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规定普查的项目和指标。普查时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指标进行登记,不准任意改变或增减,以免影响汇总和综合,降低资料质量。同一种普查,每次调查的项目和指标应力求一致,以便于进行历次调查资料的对比分析和观察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情况。

5.普查的数据一般比较准确,规范化程度也较高,因此它可以为抽样调查或其他调查提供基本依据。

6.普查的使用范围比较窄,只能调查一些最基本及特定的现象。

三、普查方式

普查的组织方式一般有两种:

1.建立专门的普查机构,配备大量的普查人员,对调查单位进行直接的登记,如人口普查等。

2.由被调查单位填报,利用被调查单位本身的组织系统,由被调查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原始记录、核算资料和实际情况,自行填写上报。如内容比较单一、涉及范围较小的情况,特别是为了满足某种紧迫需要而进行的“快速普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