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SNA和《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对生产范围的界定,在土地出让活动、个人股票交易活动中,由于没有新的货物和服务被创造出来,因此这类活动本身不属于生产活动范围,所获得的收入不应计入地区生产总值(GDP)。在国民经济核算中,通过土地出让、股票交易获得的收入应当作为资产处置活动的结果在资产负债核算中予以反映。
需要注意的是,为土地出让、股票交易等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如土地交易中介机构、证券公司等,其服务活动属于生产活动,应该纳入GDP核算。
GDP核算中的生产范围包括以下四部分生产活动:一是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二是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产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三是生产者为了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而进行的知识载体产品的自给性生产,但不包括住户部门所从事的类似活动。知识载体产品是指为使消费单位能够重复获得知识,而提供、存储、交流和发布的各种信息、咨询和娱乐产品,包括一般或专业信息、新闻、电影、音乐等产品;四是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务,以及雇佣付酬家庭服务人员提供的家庭和个人服务的自给性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