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元市统计局!
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和数据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9 来源:本站 分享:

各县区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

为确保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数据质量,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将全面进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进行数据审核验收,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现场入户登记工作

1.全面入户登记。要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和部门职能职责,充分利用部门行政登记资源,充分发挥普查指导员宣传协调作用,继续强化社会宣传动员工作,有效提高普查对象的配合程度,确保普查员全面入户采集普查数据。

2.规范入户登记数据采集流程。普查入户登记做到定位准、拍照清、取数全,数据上报做到及时、安全,严禁出现只采不审、不审即报、报后不问等现象

3.加强普查数据安全管理。普查员和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要及时做好经济普查数据备份工作,对导出的图片信息不得进行重命名,同时按要求上传到指定ftp://10.6.134.51地址(用户名:51,口令:51)。

二、严格审核验收普查数据

1.加强审核验收的组织领导。经济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严格执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对联网直报单位(“四上”企业)、非联网直报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进行审核验收。属性指标审核由普查中心牵头,各专业配合共同负责;经济指标由相关专业分别负责审核。审核验收的重点是进行重名重码审核、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普查数据跨专业审核、企业组织结构调查、能源等新增指标审核,非联网直报普查对象数据审核。

2.明确审核验收时间。联网直报单位(“四上”企业)审核验收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1日24时,其中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24时;非联网直报单位审核验收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24时;个体经营户审核验收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24时。

3.严格审核验收流程。联网直报单位(“四上”企业)审核验收流程为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四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分专业逐级审核验收,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国家、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五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分专业逐级审核验收。下级未验收的普查数据,上级不得越级验收。

4.规范审核错误修改。对联网直报单位(“四上”企业)、非联网直报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严格规范审核错误的修改。

联网直报单位(“四上”企业)行业代码、区划代码等属性指标由政府经济普查机构依据企业修改情况直接修正,普查对象以外的任何机构、任何人员不得自行修改普查表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普查表。对审核发现各类错误一律由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在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中做验收不通过处理,逐级反馈到普查对象端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对2013年年度已经申请退出调查单位库,仍保留在调查单位库带同期数的联网直报单位(“四上”企业),如无法找到企业相关人员填报普查数据或修改审核错误的,由市(州)统一将单位名单报省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

非联网直报单位未经普查对象的书面认可,不得自行修改普查表数据。审核验收发现的错误逐级退回,由基层普查机构负责联系普查对象核实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如核实后经济数据指标确需修改的,需有普查对象书面签字盖章确认的授权书方可进行修改。

个体经营户审核验收发现的错误逐级退回,由基层普查机构负责联系普查对象核实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对核实后经济数据指标确需修改的,需有普查对象书面签字盖章确认的授权书方可进行修改,未经授权严禁修改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经济普查数据核实修改授权书 .doc

广元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