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级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掌握全市人口流动、死亡、出生等情况,为人口普查打好坚实的基础,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摸底工作细则》规定,结合广元实际,现将部门(系统)整理提供人口普查相关基础资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部门整理提供人口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资料,是抓好人口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基础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按照所需提供资料的内容、时间进行收集、整理,并向同级人口普查机构提供;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主动做好协调,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如实整理,及时提供。各部门要按照9月8日市人口普查成员单位座谈会上议定的内容(见附件),如实整理近5年相关人口基础资料和行政记录资料。各部门(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人口统计汇总表的同时,向同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下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汇总资料经认真审核、评估后向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报送。相关行政记录资料(名册),原则上由乡级部门(单位)向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对于只能由县级部门提供的行政记录资料(名册),由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分解至乡镇。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要认真对计生、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单位)提供的出生、死亡人口等行政记录资料进行梳理,排重查漏,形成各普查区的出生、死亡人口等名册,供摸底、登记、复查和数据审核评估时使用。
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级部门务必于10月15日前将整理的人口统计资料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联系人:唐文琼(电话:3267062;QQ号:1036740218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