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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9 来源:本站 分享: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39)精神,结合广元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和进度

(一)普查的对象。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的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以及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1231,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五)普查进度。普查分为普查准备、普查登记、数据处理与评估、资料开发与总结表彰四个阶段。我市工作进度安排:2013年底前为普查准备阶段,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人员、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方案完成普查区划分,试点和业务培训、物资准备和宣传动员等工作; 20141月至5月为普查登记阶段,完成普查现场登记、审核及资料整理工作;20142月至8月为数据处理与评估阶段,完成普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质量评估、数据质量抽查等工作;20149月至201512月为普查资料开发与总结表彰阶段,完成发布普查公报,编印普查资料,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总结表彰等工作。

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要求,成立广元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广元质监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部署、协调、政策调研和目标责任督查督办等事项,市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组织方面的事项,市委编办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市民政局负责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广元质监局负责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及物业等普查方面的事项,市商务局负责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和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文广新局负责文化系统、网吧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普查及普查宣传的事项,市教育局负责行业归口管理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市旅游局负责旅行社、景区景点、涉旅饭店等旅游行业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体私营医疗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市交通局负责经营性交通、运输(客货运、出租汽车、客货运三轮)普查方面的事项,市农业局负责经营性农用运输普查及乡镇农机(水利、渔业)站普查方面的事项,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普查区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市监察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市邮政、电信、联通负责本系统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普查方面的事项,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保监会负责金融、保险普查方面的事项,其他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地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落实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本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普查经费总量,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根据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节俭办事,精打细算,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健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普查数据质量。

(五)加强目标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做好成果应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