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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等四部〈关于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20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川人普办字[2010] 52

 

各市、州、县(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等四部<关于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组织和协调好军队系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四川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等四部《关于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人普办字[2010]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八月七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对军队系统的人口普查工作做了具体部署,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组织和协调好军队系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参务[2010]559

 

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111零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经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研究,现将军队人口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未移交地方的离退休人员的普查资料,由总参谋部统一提供给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各单位不再普查登记。

  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政府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二、军队营区、管理区(包括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内的人口普查工作,由所在单位的管理部门(人员)负责。任务重的单位要抽调人员成立人口普查机构,任务较轻的单位可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并按当地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的要求,抽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参加地方的培训。

  三、为保守秘密,普查登记时,凡有部队代号的单位一律使用代号,不得填写部队番号。机密单位的行业(职业)项可套用地方相近的行业(职业)项填写,不宜区分太细、太具体,防止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四、人口普查工作的其他具体事项,可向当地政府人口普查机构询问、协商处理。具体普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和当地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的相应规定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有关文件精神,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人口普查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军队系统的人口普查任务。

 

 

           二〇一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