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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基本精神
发布时间:2013-09-18 来源:本站 分享:

根据我国周期性普查制度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并于2012年11月9日发出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对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进行了安排部署。普查目的: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系统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主要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普查对象:我市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保证单位不重不漏,这次普查还将对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一并普查。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报酬、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和信息化情况等。对于个体经营户,主要调查个体经营户的名称、户主姓名、经营地址、主要业务活动、行业类型、联系方式、证照情况和从业人员数等。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指标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推算获得。普查标准时点: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资料。普查登记方式:采取由普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现场定位、拍照、采集数据,再通过无线网络将普查数据直接传送到国家统计局数管中心,最后由国家、省、市、县、乡五级在线审核和汇总处理。坚持依法普查。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依法开展经济普查。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权、监督权和报告权。普查对象要如实申报普查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要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发生。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