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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统计法》内容解读系列之二(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读(一)
发布时间:2015-10-14 来源:本站 分享: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职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解读】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本法规定的履职要求,包括:

1、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行为准则履行职责,不得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程序、违背职业准则的行为。

2、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搜集、报送真实、准确地反映客观情况和事实的资料,不得搜集、报送明知是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3、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凭空捏造虚假的统计资料,不得对汇总统计资料进行缺乏法律根据的修改,不得篡改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资料。

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即不得以授意、强令、胁迫等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客观情况不符的统计资料。

5、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如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

统计人员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一致性负责。

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解读】 依照本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具有以下权利:

1、就与统计有关问题询问有关人员,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即要求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情况;

3、当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向统计调查对象表明身份,以取得统计调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要求统计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出示工作证件,还有利于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防止统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假冒其名义,非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调查。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对予以保密。

【解读】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能够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公民的个人信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绝密级国家秘密、机密级国家秘密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将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他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得向他人泄露,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有关的并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所有信息,如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行为特征信息,等等。公民的个人信息反映公民的个人特征和情况,如果泄露为公众所知晓,可能侵害公民的隐私等法定权利,也可能给公民造成很大不便或者为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所知悉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