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统计局,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广元市“四上”企业及投资项目申报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统计局
2016年9月6日
广元市“四上”企业及投资项目
申报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入库申报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广元市“四上”企业及投资项目申报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各级编办、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统计等名录库共建部门;经信、商务、住建等名录库行业主管部门。发改、经信、建设、国土等投资项目资料审批部门;统计、发改、经信、建设、交通、国土等投资项目现场核查部门。
三、责任主体的职责
名录库共建部门:负责制定部门、系统名录库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部署、检查和监督本系统名录库建设工作;负责制订、完善和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登记资料共建共享制度;按照统计部门要求,按月提供本部门、本系统真实、完整的名录行政登记资料;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名录库的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名录库资料开发利用,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有关名录资料;负责对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质量的检查工作,对单位的现场核实等工作。
名录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部门、系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协调、部署、检查和监督本系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四上”企业和调查单位入库申报管理,审批资料收集、审核确认、统计工作保障和基础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四上”企业和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本系统监管的单位进行现场核实、质量检查等工作。
投资项目资料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向业主单位、建设部门审批发放投资项目立项文件(审批、核准、备案)、招投标文件、施工许可、用地许可等统计入库要件资料或其它证明材料。
投资项目现场核查部门:根据投资项目统计入库申报管理办法,安排专人对投资项目现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在“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申报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按要求提供行政登记资料,造成“四上”企业未在名录库中,影响申报的;
2、“四上”企业审批工作不落实,办事拖拉,延误报批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按报批要求,材料不规范不合格、报批工作不严肃认真对待的;
4、不实地核查、擅自更改审批报表中主要指标,弄虚作假,有欺骗行为的;
5、名录、专业及部门衔接中,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扯皮、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工作失误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7、虚假单位、空壳单位、违规打捆单位申报进入“四上”企业的;
8、单位真实存在,但指标信息不全,编造统计指标及审批材料的;
9、专业人员及行业主管部门对负责的本专业(行业)企业的发展变化掌握不准,不调研、不摸排,造成应统未统、应退未退,影响全市名录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不按要求对下级或对口部门进行“四上”企业申报工作指导的;
11、违规审批出具项目申报要件资料而造成虚假投资项目入库的;
12、伪造、变造项目申报要件资料而造成虚假投资项目入库的;
13、假借项目施工现场而造成虚假投资项目入库的;
14、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五、责任追究
(一)企业、个体户如果拒绝提供统计申报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拒绝提供或者提供不真实的申报材料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各相关部门有责任追究内容所列1、2、3、5、6、9、10项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三)有责任追究内容所列4、7、8、12、13项行为之一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有责任追究内容所列第11条行为之一的,通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