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将统计调查对象按下列规定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一类:包括按国家统计制度、方法划定的规模以上各类企业;总收入(含财政拨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业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在三级以上;县级及县级以上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总交易额在一亿元及以上的证券公司。
(二)二类:除上述一类以外的其它企业事业组织。
(三)三类:个体经营户。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第三十二条所列“(二)至(七)”项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一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及以下罚款。
(二)对二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及以下罚款。
(三)对三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罚款。
三、对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安排未取得统计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一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罚款。
(二)对二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及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及以下罚款。
(三)对三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及以下罚款。
四、鉴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大小、处罚对象的类型直接影响其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因而将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的比重,以及违法对象的类型作为处罚的依据。具体处罚数额见“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罚款数额表”。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罚款数额表
违法数额所占比重(%) |
档次 |
处罚对象及罚款数额(百元) |
一类单位 |
二类单位 |
三类单位 |
1-10以下
10-20以下
20-30以下
30及以上 |
1
2
3
4 |
70-170
150-320
300-470
440-500 |
50-120
90-220
190-320
290-500 |
10-28
24-54
50-80
76-100 |
依据“违法数额所占比重”,对一类单位不足1%、二类单位不足2%、三类单位不足4%的,由统计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在规定的时间达到整改合格标准后,作为“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若逾期仍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可不考虑违法比重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一档次上限给予处罚。
五、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行。原2004年11月22日以“川统计发[2004]83号”文颁发的《四川省统计违法行为罚款处罚实施办法》即行作废。
七、本办法由四川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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