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
年份 |
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人) |
年份 |
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人) |
1979年 |
554 |
1994年 |
3316 |
1980年 |
643 |
1995年 |
3819 |
1981年 |
664 |
1996年 |
4214 |
1982年 |
669 |
1997年 |
4417 |
1983年 |
679 |
1998年 |
4539 |
1984年 |
758 |
1999年 |
5558 |
1985年 |
980 |
2000年 |
6672 |
1986年 |
1180 |
2001年 |
7794 |
1987年 |
1224 |
2002年 |
8464 |
1988年 |
1545 |
2003年 |
9230 |
1989年 |
1791 |
2004年 |
10953 |
1990年 |
1923 |
2005年 |
12165 |
1991年 |
2093 |
2006年 |
13641 |
1992年 |
2193 |
2007年 |
16998 |
1993年 |
2441 |
2008年 |
2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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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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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全部单位(元/人) |
非私营单位(元/人) |
私营单位(元/人) |
2009年 |
21754 |
24562 |
15348 |
2010年 |
25328 |
29282 |
17566 |
2011年 |
30548 |
35653 |
24354 |
2012年 |
34030 |
38901 |
27448 |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2008年以前只统计城镇单位,2009年起城镇单位改称为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并将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也纳入工资统计范围。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3.调查方法
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