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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统计局关于1979年—2012年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06-06 来源:本站 分享:

                                201366

年份

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人)

年份

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人)

1979

554

1994

3316

1980

643

1995

3819

1981

664

1996

4214

1982

669

1997

4417

1983

679

1998

4539

1984

758

1999

5558

1985

980

2000

6672

1986

1180

2001

7794

1987

1224

2002

8464

1988

1545

2003

9230

1989

1791

2004

10953

1990

1923

2005

12165

1991

2093

2006

13641

1992

2193

2007

16998

1993

2441

2008

22425

年份

全部单位(元/人)

非私营单位(元/人)

私营单位(元/人)

2009

21754

24562

15348

2010

25328

29282

17566

2011

30548

35653

24354

2012

34030

38901

27448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2008年以前只统计城镇单位,2009年起城镇单位改称为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并将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也纳入工资统计范围。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3.调查方法

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